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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研究 | 浅析知识产权出资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摘要:本文围绕知识产权出资这一主题,深入探讨了其法律性质、评估与作价、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等关键问题。文章首先阐述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概念、特征及其在公司法中的法律性质,分析了知识产权出资的主体资格和客体范围。随后,详细探讨了知识产权评估等问题。接着,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出资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权属纠纷、价值变动和侵权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本文研究表明,知识产权出资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在促进企业创新和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其法律问题复杂,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法律性质;评估作价;法律风险

 

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企业资产中的比重日益增加,知识产权出资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越来越受到青睐。知识产权出资不仅能够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还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竞争力。然而,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知识产权出资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法律问题。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性质、评估与作价、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等关键问题,为完善知识产权出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依据及法律性质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依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概念及主体资格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出资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资本投入公司,换取公司股权的行为。它具有可评估性、可转让性、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征。可评估性、可转让性对应“公司法”相关规定中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无形性意味着知识产权没有物理形态,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所包含的信息和知识上;专有性指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只有权利人才能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地域性表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通常限于授予权利的国家或地区;时间性则指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一旦到期,该知识产权就进入公共领域。同时,知识产权出资的主体资格要求出资人必须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者或有权处分人,且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三)知识产权出资在公司法中的法律性质及特点

 

在公司法中,知识产权出资被视为一种特殊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它与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等其他出资方式相比,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出资人取得公司股权,公司获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出资完成后,知识产权通常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以确保公司对知识产权的合法控制。此外,知识产权出资还可能涉及税收、会计处理等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与限制

 

(一)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

 

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出资的关键环节,其目的是确定知识产权的公允价值。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成本法基于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本进行评估,适用于技术成熟、市场稳定的知识产权。市场法参照类似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价格,需要有活跃的市场和可比交易。收益法则根据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能力进行评估,适用于具有明确收益预期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作价机制与出资比例限制

 

知识产权作价机制涉及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协商过程。作价时应考虑知识产权的类型、有效期、市场前景、技术成熟度等因素。对于专利技术,需要考虑其创新程度、技术壁垒和替代可能性;对于商标,则需要考虑其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和品牌价值。同时,还需要考虑出资比例,即知识产权出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公司法”(1993年、1999年、2004年)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013年“公司法”修订时删除了有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的比例限制。

 

最初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限制旨在平衡公司资本的确定性和灵活性。然而,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愈发重要,取消限制能使企业更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提升竞争力,尤其对于高科技企业或初创企业,这一比例可能限制了其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能力,因此,在公司法后续的修订中取消了这一限制。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主要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出资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包括适格性风险、权属纠纷风险、价值变动风险和侵权风险等。

 

1.适格性风险与价值变动风险

 

出资人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其权属状态必须清晰、完整,具备合法性与有效性。具体而言,该知识产权不得存在已被宣告无效、撤销,或是因到期而终止等情形,否则,此类知识产权不符合出资标的的要求,不能用于出资。价值变动风险则由于市场动态变化、技术革新导致的旧有技术价值贬损等因素导致。一项专利技术可能在出资时具有较高价值,但随着技术进步,其价值可能迅速下降。以专利权出资为例,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复审请求9.71万件、无效请求0.91万件,如用以出资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则宣告无效的知识产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知识产权具有不适格的法律风险存在。被宣告无效的知识产权必然带来价值的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2019)最高法民终959号青海威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威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件:2002年10月30日,青海威德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2009年11月27日,北京XX评估公司对北京威德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及相关全套工业生产技术、注册商标3项无形资产作出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人民币1300万元。2010年4月9日,青海威德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北京威德公司以上述3项无形资产向青海威德公司增资,并以评估结果1300万元认定增资数额。嗣后,完成了无形资产的增资并依法变更工商登记。201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上述商标无效并进行了公告。2016年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述发明专利权无效并进行了公告。

 

青海威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北京威德公司向青海威德公司补充缴纳出资1300万元。

 

北京威德公司以其所有的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向青海威德公司增资,委托北京XX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作价,并在168号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进行了增资。青海威德公司对此次增资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认可168号评估报告结果,同意以评估结果作为增资数额,并办理了财产权转移,依法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增资行为已经完成。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和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比例作了明确规定。北京威德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评估符合法律规定,出资比例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故北京威德公司已完成的增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威德公司的出资严格遵循了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的要求。青海威德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评估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北京威德公司在评估时存在违法情形,现以案涉两项知识产权被确认无效,要求北京威德公司承担补足出资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权属纠纷风险

 

权属纠纷风险可能源于共有人之间的争议、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争议等。可分为权属归属不明与权利瑕疵两类。

 

权利归属不明确

 

共有知识产权出资风险:当知识产权为多人共有,在未经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部分共有人擅自以该知识产权出资。例如,某科研项目由 A、B、C 三位研究人员共同完成,成果为一项专利。A 在未告知 B 和 C 的情况下,将该专利作为出资投入到自己新设立的公司。这种情况下,B 和 C 有权对 A 的出资行为提出异议,可能导致公司接受的知识产权出资存在瑕疵,影响公司对该知识产权的完整使用和后续处置,使公司面临知识产权被收回或赔偿其他共有人损失的风险。

 

职务发明出资争议:对于员工在工作期间基于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任务安排等完成的发明创造,若未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很可能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其权利归属于单位。若员工误将职务发明作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出资,如某软件公司程序员 D 在完成公司交付的项目过程中开发出一款软件,D 误以为该软件知识产权归自己所有并用于出资新公司。一旦原公司主张权利,新公司所接受的该知识产权出资将面临权属争议,可能导致出资无效,公司不仅无法获得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因股东出资不实而面临一系列法律责任,如补足出资、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等。

 

权利瑕疵问题

 

知识产权被质押或抵押:股东以已质押或抵押给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出资。比如,股东将其持有的一项商标权质押给银行获取贷款,同时又将该商标权用于对某公司的出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银行行使质押权,接受出资的公司对该商标权的使用将受到限制,甚至可能失去该商标权。

 

3.侵权风险

 

侵权风险则可能因知识产权本身存在瑕疵或出资后发生侵权行为而产生。如果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在其他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或创造的基础上创作的,在使用时未获得前一阶段的作品或创造的权利人的授权,很可能构成侵权。即使出资时未发现侵权问题,但随着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等,可能会出现新的证据或情况,表明该知识产权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例如,如果出资的专利技术侵犯了他人的在先专利权,可能导致公司面临侵权诉讼等;又如新的技术标准出台,使得原本被认为不侵权的技术方案落入了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导致接受出资的公司面临侵权风险。

 

(二)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企业在采用或者接受知识产权出资时,必须采取更为审慎和全面的风险管理措施,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组建或聘请专业团队,对知识产权的适格性、实益性、权利状态、市场前景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公司内部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权属确认、价值评估、风险预警等机制。在出资协议中,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价值变动处理方式等条款。例如,可以约定如果出资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出资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结论

 

知识产权出资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在促进企业创新和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知识产权出资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法律问题。本文通过深入探讨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性质、评估、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等关键问题,为完善知识产权出资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研究表明,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和转化。未来,随着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出资将在企业融资和创新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将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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