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日益复杂,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运营中的角色愈发重要。然而,实践中存在大量“挂名”法定代表人,他们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却可能因公司经营不善而面临法律责任和信用风险。近年来,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案件数量显著增加,反映了企业治理中的现实问题。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及2025年2月10日实施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为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路径。本文旨在探讨新法规背景下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司法现状、法律依据及实务操作,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之概述与司法现状
1. 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之概述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对内部而言,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角色之一,位于公司核心管理者地位,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是公司高效运作的关键角色;对外部而言,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换言之,法定代表人既是公司内部治理的枢纽,又是公司对外联系的桥梁,其职能贯穿公司内外部,是公司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的关键保障。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纠纷产生的主要背景包含冒名型、挂名型、控制权变动型、离职退出型等。法定代表人以是否与公司达成合意为标准,可以分为合意法定代表人与非合意法定代表人。其中冒名型即为非合意法定代表人,司法实践中,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申请、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途径实现涤除登记。相对来说,冒名法定代表人的救济途径已相对完善,新《公司法》则是主要针对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进行了完善规定。挂名法定代表人则属于意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仅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既不是公司的股东、董事,又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不实际履行法定代表人的各项职能。
新《公司法》颁布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困境主要集中在法律依据不足、公司内部陷入治理僵局故意拒绝配合、变更登记执行难以衔接等,一方面导致想要涤除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难以实现涤除登记;另一方面若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公司亦难以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其职务,从而影响公司正常管理运营。
实践中,大量“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已从公司离职等与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却可能面临承担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的风险与责任,如民事赔偿责任、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等不利影响。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对于涤除登记有着迫切需求。
2. 法定代表人涤除的司法现状
法定代表人诉请涤除身份案件大幅增加。近年来,因法定代表人不愿继续履职、挂名法定代表人出于风险考量希望涤除挂名、以及在新《公司法》要求五年内实缴出资等原因,不愿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却因公司治理僵局无法顺利变更登记,从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案件显著增多。
近年来,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司法程序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案件数量呈现显著上升趋势。笔者通过在“Alpha案例数据库”中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为案由,并全文检索“涤除法定代表人”关键词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显示,2018年之前,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然而,自2018年起随着《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此类案件开始显著增多。特别是2020年以来,受经济环境变化、企业治理规范化要求提升以及司法裁判规则逐步明确等多重因素影响,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至今案件数量仍保持较高的增长率。
总体而言,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案件的增加,既反映了企业治理中的现实问题,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进步。未来,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积累,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程序有望更加规范化、高效化,从而为企业治理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三、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法定代表人涤除的新规解读
新《公司法》实施以前,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和涤除登记存在立法空白,各地法院裁判观点不一,对于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畴、判决涤除登记后如何有效与执行衔接等问题均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裁判口径,例如多地法院以“任免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内部治理内容,司法机关不宜过度干预”“无公司决议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无继任法定代表人”等为由驳回涤除请求。随着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2025年2月10日《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开始实施后,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涤除登记、以及执行衔接等难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有效实现了个人权益保障与公司治理的平衡。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此条新规定带来的变化,现逐款解读如下:
1. 第一款: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主体由原来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变更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明确要求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础是与公司存在实质关联,即应同时担任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参与公司的实质经营管理,未参与公司实际运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则不具备任职的实质要件。此外亦可见,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源于其担任了执行董事、经理的职务,法定代表人并非一个独立的职务,而是一个依附于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身份。目前,已有法院观点认可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公司存在实质关联,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可予支持: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日作出的(2024)沪0115民初9420号判决书中,原告姚某受邀挂名担任被告某某公司2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后原告姚某于2023年8月后多次向第三人发送《告知书》,在《文汇报》刊登公告、邮寄《告知函》以表明其自2023年8月24日起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要求公司及股东在15日内作出股东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但未果。法院认为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未在被告处工作,社保由案外公司缴纳,因此原告仅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且原告已向被告的一人股东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要求,但未获回应,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原告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1]。
2. 第二款:“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新增规定直接赋予已辞任法定代表人的退出路径。法定代表人是一种法律身份,而非公司的一个独立职位,法定代表人本身不存在辞任问题[2]。该条规定下法定代表人职位与董事或者经理职务进行绑定,辞去原来董事、经理职务,意味着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能本末倒置。这为法定代表人涤除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即若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管理、未实际执行公司职务,或已不再担任董事或经理职务,则视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础已经丧失。该规定进一步深化了法定代表人职位的从属性、依附性特征。
结合新《公司法》第七十条新增规定“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可见,董事辞任属于单方行为,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便生效,经理的辞任则可基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实现。因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成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应到《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辞任不再需要通过公司内部决议程序,而可通过辞去董事、经理职务的路径实现。
目前,已有法院依据该规定作出判决: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的(2024)沪0118民初20869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应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益关联,这是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础。原告自离职后与公司无实质性利益关联,不具备代表公司的基本条件。继续由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违背《公司法》的立法初衷,并可能损害各方合法权益。因原告非股东,故目前无其他有效救济途径。且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其不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综上本院支持原告涤除登记的请求[3]。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的(2024)苏01民终11547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需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关联并参与经营管理。本案原告与南京某公司已不存在实质性关联,其实际已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并且其也明确表达了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且截至一审判决时,凌某仍为登记法定代表人,其已穷尽其他途径。一审法院支持凌某涤除登记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4]。
3. 第三款:增加公司期限内填补法定代表人空缺问题的义务。本款规定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确定了新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主体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诉求不再以没有新法定代表人继任为阻碍。结合公司董事、经理的辞任和解任的制度以及新《公司法》关于董事会最低人数的要求,只要董事的辞任未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三人时,便不影响董事辞任,进而不需要新的法定代表人即可补任[5]。结合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且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但是目前,法律并未对公司三十日内未指定新法定代表人的后果进行规定。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的(2024)鄂01民终10157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职,并已明确向公司及股东表达辞任意愿,且与公司无实质关联的情况下,若公司未及时改选或重新任命法定代表人,且公司内部救济机制失效,司法可介入支持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请求[6]。
江苏省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的(2024)苏1311民初5096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应与公司存在实质关联性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本案原告离职,与被告公司不再有实质关联,不具备代表公司的条件。公司应依法及时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进行变更登记。因某某公司未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原告要求被告涤除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7]。
在审执衔接方面,以往即使取得法院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判决,也难以在实践层面执行到位,大多工商登记机关拒绝办理变更登记的理由为“系统无涤除登记类型、无有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文件、公司无新法定代表人接任”等等,导致执行难问题突出。
2025年2月10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细化了新《公司法》实施路径,对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登记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有效衔接了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执行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其中: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上述规定明确指引已辞任的高管可以通过诉讼路径实现强制涤除登记,从而突破司法实践中因公司内部矛盾导致涤除困难的僵局,使得人民法院在处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时,能够更有效地与工商登记部门实现执行衔接,解决了以往民事判决生效后仍因审执衔接不畅导致无法涤除登记的问题,为判决的执行提供了有效助力,推动了审执衔接的规范化与可操作性。
笔者通过在“企查查”平台公开查询发现,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栏位中明确标注为“涤除”“涤除(司法协助)”“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协助执行”等状态。这一现象表明,我国关于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相关制度已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并逐步形成规范化操作流程。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制度的实施,体现了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为公司和挂名法定代表人提供了合法、合规的退出机制。
四、团队办案实务:如何通过前置措施为胜诉铺路?
在近年来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案件数量显著增加的背景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逐渐形成了一些实务重点和裁判规则。团队通过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结合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理重点进行分析和总结,这类诉讼不仅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涤除,还关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以及债权人利益等多方关系的平衡,因此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需特别注意一些关键问题,例如涤除法定条件的满足、诉讼策略的选择等。
1. 证明法定代表人丧失任职基础,明确作出不再继续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
拟涤除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辞任通知,表明要辞去董事或经理职务并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保留好辞任通知书的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的凭证记录。
2. 证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性
例如: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已经离职、并非公司股东或员工等实际已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的情形。如法定代表人实际上仍然参与公司运作、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试图通过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来逃避风险和责任的,法院通常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 证明公司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提起诉讼前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
公司在收到辞任通知后,应当启动股东会或董事会程序推动变更登记程序,公司因内部治理僵局或恶意拖延、未改选或任命新法定代表人,超过三十日未完成变更登记,且当事人无其他救济途径时,便有权提起诉讼。关于证明已经“穷尽内部救济途径”方面,当事人可以通过发送催告函、律师函、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并保留好相关沟通协商的记录。例如:函件及EMS发送记录、电子邮件往来、相关微信对话记录、积极移交公司证照行为等等,以证明公司拒不配合,无法通过公司内部程序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公司内部救济机制失效。
五、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案件处理流程实务指引
在完成前述“三、团队办案经验谈法院审理实务重点”提到诉前准备的基础上,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立案,其中原告为原法定代表人,被告为公司(若有充足证据证明公司完成变更登记事项实际上由其控股公司决策的,可将其控股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进行配合),另外,此类案件不适用一般的被告住所地管辖规则,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由为请求变更登记之诉。
在取得法院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诉讼请求的胜诉判决书后,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法院会向相关工商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配合涤除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等信息[8]。
工商登记机关收到上述通知后,将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例如在法定代表人姓名后备注“已涤除”“依法协助涤除”等,以确保涤除结果的公开透明,实现判决的顺利执行。
此外,关于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后能否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问题。首先,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请求解除限高措施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因此,原法定代表人在取得胜诉判决书并完成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后,可以携带已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相关资料,以及其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证明材料,向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法院提出解除申请,并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解除限高措施,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六、总结
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路径,不仅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辞任的退出路径、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填补空缺的义务,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与公司登记机关在涤除公示机制中的协作流程,有效解决了以往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中的“执行难”等问题。一方面,更好地维护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挂名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义务;另一方面,有助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促进了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了重要参考。
参考资料:
[1] 参见:(2024)沪0115民初9420号判决书
[2] 参见林梦婷:《不知道这些,法定代表人辞任后的涤除登记可能有困难》,载“上海二中院”公众号,2025年1月7日
[3] 参见:(2024)沪0118民初20869号判决书
[4] 参见:(2024)苏01民终11547号判决书
[5] 饶晓敏、周俊新:《新公司法实施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之路》载“中伦视界”公众号,2024年12月11日
[6] 参见:(2024)鄂01民终10157号判决书
[7] 参见:(2024)苏1311民初5096号判决书
[8] 参见李勇慧:《公司法专题丨公司登记中的身份涤除问题:流程、要点与实务指引》,载“海润天睿”公众号,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