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近期,北京美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单方宣称诉抖音系列案件已作出终审判决,最高法认定抖音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并判赔经济损失八千余万,这一典型案例再次引发业界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及维权策略的高度关注。本文中,笔者团队将基于去年代理的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机电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实务经验,结合美摄诉抖音案,深入剖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思路和应对策略,以期能够为同行提供有价值的实务参考,也为企业客户提供风险防范的法律指引。
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笔者团队受托作为被告律师,全程参与了从证据收集、侵权比对到法庭辩论的各个环节。这种深度的案件参与使笔者团队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代理工作有了更为立体和全面的认识。此类案件的核心有三:请求权基础的明确性、权利证据的完整性以及侵权比对的科学性。这三个方面构成了软件著作权案件代理工作的基本框架,也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
一、权利证明的实务困境与突破路径
(一)权属证据的完整性标准
权属证明是著作权案件的基石,在软件著作权案件中尤为重要。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时,应当提供能够体现其独创性表达的源代码或目标代码。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原告仅提供了软件名称而未能提供具体的软件作品,我们认为单纯的软件名称无法体现作品的独创性,更不能作为权属证明的依据。
在实务中,完整的权属证据链应当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源代码及开发文档、版本控制记录、软件运行界面截图等。这些证据需要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能够相互印证。
而在美摄诉抖音案中,原告之所以能成功确权,正是因为提供了完整的源代码、详尽的开发文档和系统的版本控制记录。美摄公司不仅提交了软件最终版本,还提供了开发过程中的多个中间版本,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坚不可摧的权利屏障。
(二)开源代码的权属影响
在现代软件开发中,使用开源代码已成为普遍现象,但这给权属证明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虽未涉及,但这一问题在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日益重要。
根据我们的研究,软件中使用开源代码可能产生以下权属问题:第一,如果使用了GPL等具有“传染性”的开源许可证,可能导致整个软件必须开源;第二,开源代码与自有代码的混合可能影响独创性的认定;第三,未能遵守开源许可证要求可能构成违约。因此,在准备权属证据时,对代码库进行开源成分扫描和合规性分析已成为必要步骤。
二、侵权认定的技术难点与应对策略
(一)“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的灵活运用
“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基本原则,但在软件著作权案件中,这一原则的适用面临特殊挑战。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笔者团队对原告的“接触”证据进行了多角度反驳,展示了这一原则的灵活运用。
针对原告提供的网页招聘信息,我们认为这些网页信息是发布者通过数据爬取等方式收集并自行发布,且联系方式也不是被告公司的,真实性存疑。在网络环境下,网页信息的发布主体和内容真实性常常难以确定,原告若不能证明信息与被告的关联性,就难以建立接触的证明链条。
更为关键的是时间证据的运用。笔者团队发现,保全的照片中记载电脑中的软件的完成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早于原告公司公证书上所载软件的完成时间2016年。如果被告使用的软件的完成时间早于原告软件,那么所谓的“接触”在时间逻辑上就不成立。
相比之下,美摄案在“接触”证明上采取了更为系统的策略。原告不仅证明了被告关键技术人员曾任职于原告企业,还通过系统日志证明了这些人接触过核心代码库。此外,原告还通过市场分析报告证明了其软件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为“接触可能性”的推定提供了补充依据。这种多层次的接触证明体系,大大增强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
(二)实质性相似比对的科学方法
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是软件著作权案件的核心难点,需要专业的比对方法和技术支持。与传统文字作品不同,软件代码中往往包含大量非独创性内容,如公共库函数、标准接口实现等。在进行相似性比对时,必须首先过滤这些内容,才能准确评估独创性部分的相似程度。
在比对的具体实施上,通常首先是源代码的直接比对,可以是整体源代码的一致,亦可以是部分源代码的一致;其次是目标程序的比对,良好的软件应用程序设计往往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例如目录结构、文件命名、使用功能等;最后是对非常规编码风格或缺陷的比对,如特定的注释方式、个性化的变量命名、特殊的运行缺陷等。
美摄案的成功之处在于采用了全面的多维比对方法。一是目标程序的反编译比对。编译是指从可读语言到机器语言的转化过程,反编译则反之,简单来讲,反编译就是把我们看得懂的人类文字图片等转换成“看不懂”的代码。因被告拒绝提供涉案软件源代码版本,法院只能对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进行反编译,发现双方软件实现核心功能的库文件的汇编函数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二是特征缺陷的比对,发现了双方软件在特定情况下的相同异常行为。这种立体化的比对策略,极大增强了相似性认定的可信度。
(三)技术调查的规范性要求
软件著作权案件中的技术调查工作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可能影响证据效力。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笔者团队对原告的证据保全工作提出了专业质疑,原告的取证工作存在明显不足。本案保全人员发现涉案侵权软件时,仅对软件程序的应用界面进行拍照保全,完全有条件拷贝涉案软件,完成更完善的保全措施而不实施,造成后续无法进行源代码的侵权比对的状况,影响证据收集的充分性。
相比之下,美摄案中的证据保全工作更为规范和完善。法院通过证据保全程序成功调取了被告服务器上存储的代码库,并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了全面分析。这种规范的取证程序,为案件的事实认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损害赔偿计算的实务要点
(一)侵权数量的合理认定
损害赔偿计算的首要问题是侵权数量的认定。原告往往倾向于扩大解释侵权范围,而被告则需要通过技术细节证明实际侵权规模。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笔者团队通过区分主机和拓展屏的关系,对原告的侵权数量计算提出了有力质疑,成功反驳了原告的夸大主张,将可能的侵权数量从11套降至1套。
美摄案采用了更为科学的侵权数量认定方法。原告通过分析被告平台的用户规模和软件部署情况,结合技术审计报告,得出了相对合理的侵权数量估算。虽然这种估算仍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比单纯依靠硬件数量的统计方法更为可靠。
(二)软件价格的证据规则
软件价格的确定是损害赔偿计算的关键环节。软件价格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优先采用实际交易价格,特别是被告或其关联方的历史采购记录;二是在缺乏实际交易数据时,可以参考行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三是需要考虑软件版本、配置、许可范围等具体因素。单纯的厂商报价单或网站标价通常证明力较弱。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原告的软件有许多不同版本和开放配置,对应的不同软件单价差异巨大,原告以与案外人的一份高配置软件合同对应的单价作为赔偿单价进行主张。于是笔者团队从被告公司员工规模、使用数量的可能性以及被告母公司与原告最近一年的实际销售合同出发,将原告主张的高额单价大幅降低。
美摄案在价格认定上则采用了更为多元的方法,包括参照原告与第三方的许可协议、评估技术贡献度、考虑市场规模和商业价值等。这种综合性的评估方法更符合软件作为知识产品的价值特性。
(三)维权合理费用的认定
维权合理费用是损害赔偿的组成部分,但也需要合理限制。维权费用的认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案件的实际复杂程度和工作量;二是当地律师服务的市场价格;三是诉求金额与律师费的合理比例关系;四是实际发生的必要性费用。法院通常会根据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裁量。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笔者团队了解到原告在法院的批量知产维权受理案件已达十几件,原告主张律师费10万元,笔者团队对此提出了质疑,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工作量、工作时间、案件难易程度,酌情判定。
笔者团队建议企业在软件开发和使用过程中注重以下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代码管理制度,包括版本控制、访问权限和离职审计;重视权属证据的保存,定期对重要代码进行公证;规范开源代码的使用,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在技术合作和人员招聘中注意知识产权风险的防控。只有将法律风险防范融入日常经营管理,才能有效避免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