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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乐器行业走私的成因特点与辩护策略

近日,青岛海关缉私局开展打击走私乐器专项行动,成功破获一起特大走私进口吉他等乐器案,案值2.1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这是近年来打击二手乐器行业性走私的一起大案。

 

行业性走私有其固有规律,当某个行业内部分企业通过走私方式违法经营,往往迫使其他企业采用同类走私手法以降低成本减轻竞争压力,叠加外商、货代、报关行等主体在其中推波助澜,形成全行业的走私气候,行业性走私的危害程度就骤然增加,招致海关缉私部门的重点关注并成为打击对象。海水不干,走私不断。行业性走私还具有前赴后继的特征,经过海关缉私部门重点打击,原有从业者转行或合规经营,但只要低价竞争的不良土壤尤在,新的从业者进入该行业后迫于经营成本压力继续从事走私活动,也有老从业者重操旧业或对走私手法升级换代,未经几年该行业走私就会卷土重来。

 

以上海地区为例,2006年上海海关缉私部门就开展过打击走私二手钢琴专项,先后立案侦查8起二手钢琴走私案件,查获走私进口二手钢琴近5000台,案值超过4000万元,涉嫌偷逃税款1127余万元,涉嫌犯罪单位11家,犯罪嫌疑人12人。近期类似的专项行动在上海、青岛等地再度开展。

 

二手乐器行业走私案件普遍表现为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且日本、韩国为最大境外货源地。以钢琴乐器为例,全新的品牌钢琴价格高昂,二手钢琴的价格仅为新钢琴的三分之一左右,而钢琴往往有较长的使用寿命,所以二手钢琴的购买量、进口量近年来持续增加,尤其是来自日本的二手钢琴。在进口口岸分布上,上海口岸进口旧钢琴的量常年居全国进口总量的半壁江山,同时旧钢琴的进口量也与新钢琴旗鼓相当,这在其他行业也是不多见的情形。

 

部分从业者涉入走私违法活动的一大原因是对国家进口税收制度和海关价格监控机制不了解。关税是国库的重要收入之一,2021年我国关税总收入为2805.9亿元,商品完税价格是征收关税的基础,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执行,海关以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只有当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才依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计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

 

很多二手乐器进口商听从货代、报关等中介企业的建议,采用所谓贴着海关限价报关,实际上是忽略了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主的申报原则,最终发生低报价格的走私行为。海关总署和主要直属海关都设立有税收风险防控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内部有完备的情报系统,部分二手乐器在无纸化通关环境下由系统自动审单放行后,海关通过事后监管和审价、稽查等手段,再汇集缉私情治监测获得大数据、大信息,最终给予走私活动精准打击,一旦偷逃税款达到一定金额,相关企业和人员极易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近五年有5296份走私罪的判决书,其中近一半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见该罪名是走私类犯罪的最常见罪名,不仅是货主,外商、代理公司、货运报关运输仓储等代理企业参与走私行为的,都有可能构成此罪,在涉案人员上,不仅公司主管人员要负责任,一般公司员工如果直接参与到走私活动中,也要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定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虽属经济犯罪中的常见罪名,但罪行认定及律师辩护极具专业性,从司法机关设置看,侦查机关主要为各海关缉私部门,检法设置则由地州级人民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专门管辖,北京、上海等直辖市还专门由原铁路检察院和铁路法院作专属管辖。

 

同时走私犯罪对律师辩护的专业性有极高的要求,走私罪属于行政犯,刑法中的“走私”二字在海关行政法律体系中有系统性的规定与阐述,很多律师都接过走私案子,但是走私辩护不能止步于传统的情节辩护,初犯偶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民营企业社会贡献等内容不能成为律师辩护的主戏,走私罪违反的是海关监管秩序,危害的是国家税款安全和禁限类物品管制,通过海关的业务视角去审视走私案件,尤其结合海关归类、审价等海关业务技术去辩护低报价格的走私案件,往往能起到釜底抽薪、完全出罪的效果。

 

在低报价格类走私犯罪辩护中,律师还应当熟悉全球供应链行业,对产品在增值运动过程中的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信息进行梳理、研究,提取与案件有关联性的、能证明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既与侦检机关共同查明案情真相,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代理该类案件中还发现,有罪推定的指控思维仍在不少案件中出现,司法机关往往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其走私主观故意进行推定,而不是依据客观证据事实,部分认定甚至明显违反日常生活经验和基础逻辑。主观故意是必不可少的犯罪构成要件,走私的认定应证明行为人有偷逃国家税款、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

 

在进出口活动中,有部分企业因为内控系统不足,或操作人员缺乏海关法律法规知识、工作失误等原因,发生价格等申报要素不实申报的情况,被海关质疑认为有低报价格或其他性质的走私行为,此时,行为人并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而是一种过失,应当与明知货物真实情况而故意伪报、瞒报的走私行为进行区分。

 

从证据角度看,低报价格类走私案件,侦查机关除了查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证据,还应当获取证明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的客观要件证据,例如行为人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等贸易单证伪造价格进行报关的证据,一般还应当查实行为人向海外支付真实交易金额的资金流等证据。以上证据一旦有所缺失,将造成孤证得不到印证或者没有形成有效证据链的情况,律师在后续辩护中也将有极大的发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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