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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新旧政策对比及解读

2023年1月13日,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3年第2号《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加强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现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该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同时废止。

 

经对比分析,2023年2号公告中新《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以下称《鉴别程序》)与2018年70号公告中旧《鉴别程序》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01

总则
1、新《鉴别程序》适用范围删除了“相关部门对鉴别机构的管理”,并明确适用情形是在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需要开展属性鉴别时。
 
2、术语和定义中,新《鉴别程序》增加了进口货物的定义,明确了委托方为各级海关和有关执法部门及机构,并将样品定义由“少量实物”修改为“具有代表性的实物”。
 

 

 

 

02

鉴别工作程序

1、复检鉴别申请时限,旧《鉴别程序》中对复检鉴别时限没有具体规定,新《鉴别程序》明确了自收到鉴别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首次鉴别的海关提出复检鉴别申请,受理申请的海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委托。

 

2、复检机构的选择,新《鉴别程序》强调了复检鉴别机构与首次鉴别机构不能是同一家,以保证复检鉴别程序的有效性。兰迪律师海关团队代理的案件中,就有首次鉴别结果为固体废物,而复检鉴别结果为非固体废物的情形。

 

3、旧《鉴别程序》中,当复检鉴别与首次鉴别结论不一致时,由海关总署和生态环境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研究,专家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作为最终处理意见;而新的《鉴别程序》明确了此种情况根据复检鉴别结论进行管理。

 

4、新旧《鉴别程序》对鉴别时效的规定都为35个工作日,需要延长鉴别时间的,新《鉴别程序》将原来的“鉴别机构告知委托方”修改为“与委托方沟通延长时间”。

 

5、新《鉴别程序》扩充了鉴别报告的具体内容,明确鉴别报告需要体现包括货物基本情况、鉴别结果等内容。

 

6、如需修改鉴别报告,新《鉴别程序》除了收回原鉴别报告重新出具外,还规定了可以采用鉴别报告修改单的方式进行说明。

 

7、新《鉴别程序》增加了鉴别机构和鉴别人员实行回避的规定。

 

8、新《鉴别程序》增加了鉴别报告保存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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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鉴别技术规定

 

1、新《鉴别程序》增加了对海关和鉴别机构联合采样的要求:采样工作需在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见证下进行,且鉴别机构人员不少于 2 人。

 

2、新《鉴别程序》增加了采样时需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见证并签字确认的规定。

 

3、新《鉴别程序》增加了复检样品采样的规定。

 

4、新《鉴别程序》增加了样品申请退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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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其他

 

1、新《鉴别程序》删除了旧《鉴别程序》中鉴别费用的相关内容。

 

 

 

 

05

重点条文变化解读

 

1. 复检申请期限

 

旧《鉴别程序》虽未直接规定申请复检的期限,但是《海关化验管理办法》中有15日内提出复验申请的要求,在实务中,部分海关也会要求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15日内提出复检申请。新《鉴别程序》明确规定了自收到鉴别结果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提出复检鉴别申请,很多收货人对固废鉴别程序不熟悉、缺乏该期限意识,往往会错过复检鉴别的申请期限导致企业丧失复检权利。

 

2.复检终局制度:

 

旧《鉴别程序》对复检鉴别与首次鉴别的结论不一致的,或者相关方存在严重分歧的,规定了相对复杂的处理办法,即先由相关方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海关总署就申请征求生态环境部意见,生态环境部会同海关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研究,专家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作为最终处理意见,如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再次召开专家会议。该程序非常不具有实操性,一方面该机制规定本身并不清楚,另一方面需要海关总署和生态环境部共同协调处理,工作推进难度大。而新《鉴别程序》直接规定当复检鉴别与首次鉴别的结论不一致时,海关根据复检鉴别结论进行管理,对收货人来说可谓是极大的利好消息,既改变了旧程序规定的不清晰,给收货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同时也能提升鉴别程序效率,节约收货人可能产生的滞箱费和港区堆存费等成本。

 

3. 复检鉴别结论的救济

 

2022年6月发布的《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征求意见稿)》曾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复检鉴别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正式稿发布时却删除了该条规定,兰迪律师海关团队在征求意见稿发布时就针对该问题展开过讨论,即是否可以就复检鉴别结论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能够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复检鉴别结论由鉴别结构作出,根据新《鉴别程序》的定义,鉴别机构“是指从事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专业技术机构”,鉴别机构并非行政机关,其作出复检鉴别结论的行为也并非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故而认为复检鉴别结论不具有可诉性,正式稿的修改修正了征求意见稿在法理上的相悖之处。

 

以上变化内容可以看出,从2018年到2023年,经过几年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的累积,新《鉴别程序》在保留原程序基本框架的基础上,逻辑更加清晰、合理,修订后的程序更加严谨、务实,修改处很多是以往固废案件鉴定的软肋之处,新《鉴别程序》对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来说指导意义更明确、可操作性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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