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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鱿鱼游戏”中,法律是如何“失灵”的

前段时间,一部大逃杀类型电视剧——《鱿鱼游戏》在网络爆火。

 

剧情讲述的是一群负债累累、濒临破产的人,在奖金的吸引下被一个神秘组织聚集在一个与外界隔绝的荒岛上,进行一场看似“儿童游戏”,实则生死角斗的“杀人游戏”。

 

大逃杀类型的作品屡见不鲜,它们往往将背景设定在末日、邮轮、荒岛或者虚构世界之中,因为在文明社会中,杀人是被禁止的。剧中这种人与人互相杀戮,上位者观看取乐的情节,在现实中,早就被社会主义铁拳制裁了。

 

所以这类题材在呈现的时候,总会试图重新构建世界观,试图将犯罪行为合理化于所谓“规则”之下,让人觉得好像不太对劲,但又找不出问题。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鱿鱼游戏》中的这些规则,究竟存在什么问题?

 

 

游戏“同意书”是否有效?

 

 

游戏开始前,游戏组织者与参与者签署了一份“同意书”,内容为:

1)参加者不得任意中断游戏;

2)拒绝进行游戏视为淘汰;

3)过半数参加者同意时可中断游戏。

 

这有点像我们注册软件时弹出的用户协议,需要先勾选“我同意”才能继续。它本质上是一份合同,玩家签字后生效,代表认可其内容、自愿接受约束。

 

虽然表面看来没什么问题,但我们都知道这本质上并不是同意书,而是“生死状”,是无效的。

 

首先,游戏组织者故意模糊协议内容,隐瞒了游戏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也没有明确提示其中所称“淘汰”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游戏结束”,而是死亡,使得玩家产生了错误认识而同意。游戏组织者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受欺诈的玩家一方是有权请求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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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即使不存在欺诈情节,例如在一些影视文学作品中出现的自愿签订的“生死状”,从法律上来说也是无效的。因为杀人行为本身就是违反刑法规定的,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这份“同意书”从根本上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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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可撤销的合同并不是当然无效,而是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主张撤销之后才失去效力。

 

 

明知后果仍参与游戏,

是自陷风险吗?

 

 

剧中有一个情节:玩家们在发现游戏真相后通过投票得以离开游戏,但没过多久又再次自愿回到游戏中。

 

明知失败的结果是被杀还是选择参与游戏,是不是意味着他们自愿放弃生命,或是自愿接受风险?

 

在刑法中有个概念叫做违法阻却事由,是指某种行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在有一些特别理由的情况下,有可能阻却这种违法性,使其不构成犯罪,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危险接受(自陷风险)等。

 

也就是说,一个行为原本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如果当中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仍不能认定其为犯罪。

 

那么剧中玩家的行为成立违法阻却事由吗?玩家的知险涉险行为是否属于被害人承诺或是危险接受?

 

被害人承诺与危险接受有些相似但并不相同,都是基于被害人的自我决定权愿,自愿将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

 

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请求或者同意行为人侵害自己的法益,也就是说被害人自愿放弃了这些法益,那么实施侵害者就没有侵害受保护的法益,也就不构成犯罪。

 

但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是有条件的。首先,承诺人对于承诺的法益要有处分权。然而站在法律角度看来,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没有处分权,所以对于放弃生命的承诺无效。假如A请求B杀死自己,B“成全”了A,B犯罪吗?B仍然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

 

其次,承诺人不仅要承诺接受危险,还要承诺接受危险的结果。在《鱿鱼游戏》中,玩家们虽意识到游戏中的死亡风险,但都认为自己不是失败的那一个,并不愿意接受死亡结果,那么就不能视为自愿放弃了法益。

 

这种只接受危险,不承诺接受结果的行为就涉及前文所述的危险接受。危险接受同样有多种情形,对于能否阻却犯罪成立的结果也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两类:

 

1.由被害人自己支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人(被告人)属于自己危险化的参与,此时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犯罪;

2.如果是由被告人支配实害结果发生,则属于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此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一般不能成立违法阻却事由(除非能够认定被害人强制被告人实施行为,或是被害人实际处于支配性地位)。

 

但就《鱿鱼游戏》剧中的情节来说,危险接受从前提上就不能成立。因为危险接受主要是就过失犯罪进行的讨论,剧中红衣人组织的杀人行为并不是过失,而是非常明确的故意,危险接受也就无从谈起了。

 

生命权是人的首要权利,任何人无权随意剥夺处置,包括他自己。当法律失灵,生命变成可以交易的资源,“富人”就可以用钱买到一切,包括生命。

 

“鱿鱼游戏”以维护公平为名,通过签订契约的形式,看似是给玩家自愿选择的权利,但“穷人”的自愿中,还有第二个选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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