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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存款质押疑云,28亿消失谁之过?

近日,银行圈出现了惊天大瓜,33个亿存银行28个亿竟然取不出来,真是堪称天下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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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是江西济民可信集团下属两家子公司,涉事银行为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在今年8月,济民可信集团发现28个亿的存款,竟然是被用于为另外一家与自己毫无关系的公司提供贷款质押担保。自己的钱就这样取不出来了。

 

渤海银行刚刚发布声明称,在与相关企业日常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发现企业间异常行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寻求司法解决。而济民可信集团24号晚间更是发布了灵魂六问质疑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从目前的信息来看双方都声称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了。这事也因此在圈内炸锅。

 

今天我们邀请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刑事部8名具有多年办理银行类金融案件的律师,对渤海银行28亿存款质押案有关各类人员和机构涉嫌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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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件中,济民可信集团称没有授权任何人办理存款质押事宜,存款质押手续是有人冒充被授权人办理的。诈骗罪保护的法益不限于狭义财物的所有权,质押权也是一种财产性权益,同样被刑法所保护。在本案中,质押权是否真正设立,是济民可信集团有没有可能成为受害人的关键。

 

如果有人获取了济民可信集团的印章而冒充该集团的人办理业务,银行不知系有人冒充,根据正常的操作规程办理了存单质押手续,则质押权设立,在该种情形下,受骗人是银行,但最终的受害人是济民可信集团,是一种针对质押权的“三角诈骗”。若存在伪造印章办理存单质押的情形,根据常识,济民可信集团会在渤海银行预留印鉴,若银行疏于审核,则过错在银行,质押权并未设立,济民可信集团也不会有损失,自然不会成为受害人。当然,伪造印章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但在本案中,伪造公章系方法行为,属于牵连犯,一般不会单独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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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单”,既是一种信用凭证,也是一种银行结算凭证。银行贷款中存单质押的流程是很复杂、严格的,应提供质押物即本案中的存单原件。作为被担保人的华业石化是如何提供存单我们并不知晓,但是这个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毋庸置疑的。通常银行要对质押行为进行核保,即与存单持有人核对存单真伪、确认质押意愿等。

 

据此我们认为这个存单大概率是假的,即华业石化可能伪造并持有该存单并用于质押,那么其行为可能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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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规定

 

如果华业石化本身不是伪造存单的主体,而只是使用主体的,那么可能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在办理存单质押的过程中,存单的实际持有人从未出现,华业石化明知该存单是伪造、变造的,仍然使用;或者存单是真的,但是华业石化冒用该存单或者指使他人冒用该存单,进行质押办理贷款。并且,根据已披露的案件情况,华业石化不能及时偿还贷款,可以推断其在贷款之处可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即可能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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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于金融票据诈骗的规定

 

当然,上述两个罪名(伪造金融票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可能会被贷款诈骗罪等罪名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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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从网上发布的一些消息看,涉事银行在2020年11月开始,就使用客户的存款进行抵押了,但是客户是在2021年8月19日才接到银行的电话,询问是否自愿办理抵押,才知晓存款被抵押的事情,间隔近一年的时间。之前的抵押,从未询问过客户是否同意,为什么这一次又通知了呢?难道银行真的是被借款人欺骗了吗?

 

我们知道,《商业银行法》在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中,需要遵守严格审查的条款,需要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提供抵押物、质物的,需要审查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如果没有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就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银行或者从业人员尽到严格审查义务,界限比较模糊。有些法院通过倒推的方式,只要产生了损失,就倒推银行从业人员未尽到审查义务,从而认定构成犯罪。

 

所以无论如何,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都应该提高合规意识,建立健全刑事合规制度,同时加强培训、注重留痕等等,从而避免自身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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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在济民可信多次要求报警之后仍未采取行动,在明知有诈骗风险的前提下,提出“将新进来的到期存款继续给华业石化做质押”的所谓“解决方案”,甚至在华业石化未能还款的情况下强行划扣恒生制药4.5亿元存款。渤海银行这一系列举动之反常,再加上华业石化资金部总监承认从未与济民可信任何人员有接触,而与渤海银行南京分行早有沟通,银行是否“被骗”还需要警方深入调查。

 

但可以肯定的是,不论银行是存在过错导致被骗,还是与华业石化暗地勾结,其都应当向济民可信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也需要就事件的真实情况做出详细说明,回应公众期待。

 

另外,这里明确一下骗取贷款罪【刑法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和贷款诈骗罪【刑法一百九十三】的主要区别。一是骗取贷款罪主观上仍有还贷款的目的,而贷款诈骗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

 

此次事件中,华业石化通过伪造济民可信的公司印章进行存单质押骗取贷款,可以看出华业石化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后续综合公安部门的证据,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华业石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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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来看一下案件的一些细节。2021年3月,无锡方盛会计师事务所对济民可信旗下的山禾药业进行审计时,就其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10.1亿存款发出询证函,渤海银行在询证函上回复不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

 

如果渤海银行的询证函回复是虚假的,那么渤海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就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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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回复的询证函反映了山禾药业的资金情况,并作为审计底稿,成为审计报告的一部分,从而证明了山禾药业的信誉状况,因此,可以将该询证函认定为资信证明。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就此来看,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由于本案金额特别巨大,银行可能面临巨额罚金、相关人员也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会计师事务所角度来看,假设无锡方盛会计师事务所明知渤海银行出具的询证函是虚假的,却仍然作为真实数据出具审计报告,方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就会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如果因为相关审计人员的不负责任,出具的审计报告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方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就可能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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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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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事件整体的框架是,济民公司发现自己的存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用于给他人贷款做质押了。

 

如该行员工所称“质押担保确实没有与存款单位沟通”属实,那该行可能存在部分员工擅自挪用客户资金特别巨大的情形,但以目前媒体报道的细节尚不满足挪用资金类犯罪构成,如若该部分员工实际上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各种手段使得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据银行已于日前主动报案推测)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用于第三人担保,事后该部分员工获得相应好处的,则有可能构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

 

如果该部分员工不具有上述情形,但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挪用资金的行为可能作为该其他罪名的犯罪构成部分,不再单独处罚或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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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新闻确实很劲爆…

 

我的想法是,我相信银行的制度是好的,但怀疑银行的负责人、主管等其它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儿。

 

如果有些银行工作人员面对第三方企业的贿赂,行方便之门。那就有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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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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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8亿元人民币,这要收受多大的利益才敢行方便之门。

 

贿如套索朝朝紧,贪若沼泽步步深。常修清廉之德,常怀律己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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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进一步关注的是,济民可信集团在10月24日的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多段录音,显示子公司无锡济煜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禾药业”)及其关联方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下称“恒生制药”)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有28亿元存款,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挪用,给第三方企业贷款做担保。

 

而济民可信集团表示,8月24日,该集团正式当面向渤海银行南京分行送达书面通知函,明确告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多位负责人:从未将存款转为纸质存单,也没有为他人办理过任何质押业务,要求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必须保障集团存款安全和自由提取,不得进行任何违法划扣和其他违规违法操作。

 

从以上细节,我们可以看出,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可能存在着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情况,那么,这一行为,涉嫌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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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0条,规定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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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涉及到的犯罪数额,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要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处罚和高额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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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律师同仁深入简出的探讨分析!

 

此次讨论,我们围绕渤海银行28亿存款质押事件,以银行、审计机构、贷款方等机构和相关人员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问题展开了研讨,明确了上述人员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伪造企业印章罪、诈骗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等罪名,刑期从3年以下到无期徒刑不等。

 

关于本次事件,我们要庆幸渤海银行还不是一个全国性的大行,否则给整个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是无法估量的。我们习惯性地认为银行是金融机构中风控做得最到位的机构,却没想到就是这样让我们觉得最安全的地方却发生了如此让人不安的事件。

 

希望此次事件能引起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视,全方位开展刑事合规治理工作,将刑事合规纳入企业治理工作的重点。

 

现在我要赶紧去看下在渤海银行的28元存款是不是也给质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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