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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研究 | 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变更容易了吗?

2024年即将生效的新公司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做了一系列的修订,本文针对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对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维护自身权益具有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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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不想担任法定代表人如何救济?

 

新公司法扩大了任职法定代表人的范围,由以前只能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扩大到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且明确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尽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够代表人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但是实践中,仍然往往由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来担任。

 

在公司的对外公示信息以及营业执照上均要求显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一个公司对外执行公司事务的代表,法定代表人的重要身份地位赋予其巨大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公司对外欠债,无力偿还,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将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人员,并且限制其高消费;如果公司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很多公司往往通过采用挂名的法定代表人的方式以保护自身利益,即让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员通常是公司实控人的亲属来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进而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样可以避免实控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同时也能够避免法定代表人对外签字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如出现以上风险,法定代表人通常想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但是依据原公司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非常困难,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如果要变更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经理,需要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过半数通过,方能变更法定代表人。

 

下面分享一则团队办理过的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张某与王某是夫妻,张某是王某在A公司的名义股东,也是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但是张某不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也未在A公司领取任何报酬和缴纳社保。后王某将股份转让给赵某,张某不再是A公司的名义股东。A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张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张某欲辞去执行董事职务;根据A公司章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执行董事担任,任期为3年。张某在A公司任职执行董事未足3年,若要变更执行董事以及法定代表人需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过半数通过,但是由于A公司已经处于停业亏损状态,A公司股东分散,无法召开股东会。A公司对于张某的请求不予理会,无奈,张某诉到法院,但是法官认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是不再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现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至今未满三年,应当继续履行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并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后来张某上诉,正值任期届满,但是二审法院以公司在未选新任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的情况下,不支持张某要求确认其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张某需要证明自己作为执行董事召集股东会不能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穷尽一切救济手段。

 

以上案例中,张某欲让A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首先由于其任职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未满3年,故法院认为其需要任职满3年才能变更;其次,即使在二审时,张某任职3年到期,但是由于变更执行董事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由于A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对外欠债,无法召集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因此张某处于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僵局之中。

 

但是依据2024年7月即将生效的新公司法第十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如果张某辞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位,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则视为张某辞去法定代表人,A公司应当在张某辞任后三十日之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否则A公司将承担没有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实践中,会出现的问题是即使张某辞去了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但是如果A公司怠于去工商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A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工商登记上面仍然是张某,则基于信赖利益,债权人仍然有权向法院申请将张某列为失信人员。此时,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法院将会支持张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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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变更怎么办?

 

以上案例是法定代表人自己要求变更,实际案例中,也有公司的实控人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实控人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从而争夺控制权,而往往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公司陷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僵局。下面分享一个2023年公司法案例。

 

2005 年 3 月 18 日,管理顾问公司成立,软件公司出资19.5万元,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出资10.5万元。2011 年 12 月7日软件公司将19.5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龙某。张某瑞为董事长,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勤为副董事长,龙某为董事。管理顾问公司在公司登记部门备案的2011年12月7日公司章程载明: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三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2021 年 2月 25 日,龙某提议审议解除张某瑞的董事职务,选举新的董事。张某瑞回复表示不同意。2021 年 3 月 8 日,龙某向夏某勤提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2021 年 3 月 10日,夏某勤签发《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1 年 3 月 31 日,夏某勤主持召开管理顾问公司股东会,龙某出席,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未出席。股东会决议:解除张某瑞的董事职务,由李某政担任公司董事。

 

2021 年 3 月 31 日,董事会形成决议:同意由龙某担任公司董事长,免去张某瑞原董事长职务,法定代表人由张某瑞变更为龙某。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请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需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效力。龙某作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2021年 2 月 25 日,龙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张某瑞予以拒绝。后龙某向夏某勤提议,夏某勤主持召开了股东会。股东会审议更换公司董事,股东会决议经代表65%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更换公司董事的股东会决议,即使更换的董事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未涉及公司章程变更等,不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决即可。管理顾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而非股东会选举产生。2021 年 3 月31日,管理顾问公司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董事会选举龙某为董事长,则管理顾问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变更为龙某。综上,龙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管理顾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龙某,张某瑞予以协助。

 

以上案例中,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任职,由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故实际控制人为了掌握实控权,需要控制法定代表人,因此实控人需要变更公司的董事长以达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目的。故实控人首先通过召开股东会,经过二分一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变更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职务,并且召开董事会免去其董事长的职务,进而变更自己为董事长。但是由于原公司法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签字,故在该案例中,作为实控人的龙某在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瑞不配合签字的情况下,龙某无法在工商管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故龙某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变更法定代表人。

 

但是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根据该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无需前法定代表人签字,只需要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新公司法的这一条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规定解决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公司进行工商登记的困境,故上面的案例中,在新公司法下,只要龙某在变更申请材料上面签字即可变更管理顾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变更公司的章程吗?

 

根据原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七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公司法要求公司章程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因此一旦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则需要变更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变更章程属于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难度较大。而根据即将生效的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七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新公司法下,无需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因此即使变更法定代表人,不用修改公司章程,故新公司法下,变更法定代表人更加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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