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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系列之刑事责任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16号公布,202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修正案中的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

中国有两部刑法典,第一部是1979年颁布的刑法典,第二部是1997年颁布的现行刑法典。


1997年版的刑法典颁布后,修正了十一次,但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自1979年以来保持稳定。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起草的时候,并没考虑刑事责任年龄修改的问题,修正案一审稿公布的时候也没有刑事责任年龄修改的内容。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审稿的时候才把这个内容加入了进去。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也引起了学界、实务界和社会广泛的关注、探讨和思考。

 

自1979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以来,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一直是十四岁,其中,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一直规定为十六岁,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仅对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几类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比1979年刑法的表述更加明确、具体——1997年刑法明确了年龄为“周”岁。我们国家地域辽阔,且同时存在着公历和农历,在年龄的计算上还存在着虚岁,不同地区对年龄计算的开始时间也不一致,毫无疑问,这种规定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使得刑法更加明确、具体。

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上。
 

1979年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

1997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法条的演变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1979年刑法规定的还带着一个口袋,而1997年刑法规定的则比较具体。因为投毒罪的范围比较狭窄,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后一直沿用至今,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沿用了该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最显著的修改是将刑事责任年龄修改为十二岁,增加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内容。该规定被写入刑法的肇因是现实生活中暴力行为低龄化的案件被社会广泛关注。要不要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以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幅度的问题,学界也进行了长时间的深入讨论,当然在实务界也有着广泛的争议,但现在既然立法已经作出了修改的决定,司法者下一步的重要任务就是执行好这个规定。

 

我们不必担心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使得未成年罪犯大量增加,这个规定只是法律提醒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随意释放心中的恶来危害社会。虽然我们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但追究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在程序上有严格限制,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当然,什么是情节恶劣、核准追诉的程序是什么,还要靠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个问题。

 

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是不是具体罪名,还是包含该行为罪名的一种抽象,在理解上也有分歧。如果理解为具体罪名,那么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理解为造成死亡、伤害的后果类犯罪,则罪名还有可能包含其他犯罪,比如抢劫时致人死亡,持这种观点的法律人士认为,立法的本意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权,抢劫致人死亡的恶劣程度一点也不亚于故意杀人,若以劫财为目的而剥夺他人生命反而不构成犯罪是立法的缺失。


笔者目前认为该款规定的是具体罪名。
 

首先,十二至十四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肯定比十四至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罪名范围要窄,十四至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绝大多数都有可能产生被害人死亡或重伤的后果,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后果而非罪名,如此表述就丧失了其意义。其次,从文意上来看,法条也是明确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再次,刑法应当保持其谦抑性,不能指望一部刑法就解决所有问题,对于12岁的少年,通过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并非最佳方案,实在是迫不得已而为之。

 

如果我们稍加留意,我们还会注意到此次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律之间应当有衔接,而不应当是一部刑法打天下。对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青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就是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的。之前的条文里还规定了一种措施叫做收容教养,这次也改掉了。因为立法机关认为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这些制度马上都要废除了,相关的法律关系调整整合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中进行调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机构特殊的干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以前我们将刑事责任分为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那么这一次又增加了十二至十四周岁这个年龄段,不知道理论界以后是将它归入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还是会提出来一个新的说法,我们可以拭目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虽然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但是又限缩了特定的罪名、法定的后果、还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公众大可不必过于担忧。



 

1979年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997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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