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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纽约公约的中文文本为何不用白话文

1958年纽约公约的全称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该公约至今已有162个国家加入,是最成功的国际公约。1987年1月22日中国加入该公约,自加入以来,越来越多的境外裁决提交到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下面几个条款来自该公约的官方中文文本。
 

第一条

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第三条

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第六条

倘裁决业经向第五条第一项(戊)款所称之主管机关声请撤销或停止执行,受理援引裁决案件之机关得于其认为适当时延缓关于执行裁决之决定,并得依请求执行一造之声请,命他造提供妥适之担保。

公约中文全文可见全国人大的官网(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26/content_5001875.htm  )。

 

不知读者您看起来能不能全部理解条款的意思。在我国参加的诸多国际公约中,似乎只有纽约公约的中文文本用的是文言文,有些奇特,对于文言文不好的法律人来说,学习理解起来颇为费力。学习还是小事,倘如果因为理解的偏差,造成法律适用的错误,则后果严重。

 

1958年公约通过,以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五种文字作成,都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公约的中文用文言文,笔者没有查到这一说明。考虑到1971年新中国才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此前仍是中华民国(1949年后是台湾)向联合国派驻代表,我猜测,公约制定时,工作人员请台湾的翻译家翻译,以文言文翻译很自然。

 

公约使用文言文的中文文本虽有历史原因,但公约的语言文本不是小事,所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故笔者建议我国外交部门能请求联合国更换公约的中文文本,代之以更为准确易懂的白话文版,以便供中国的法律人更好的学习和适用。除了发表此文,笔者和其他律师将另行正式向外交部门提交书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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