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是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区注册,但是不在注册地经营的公司。由于离岸公司拥有避税和便于资本运作等特性,所以我国很多公司会选择在离岸法区设立公司,而工作人员都在境内。离岸公司涉诉时,有时根据约定管辖或者法定管辖需要在离岸公司一方所在地起诉,如果选择在注册地进行诉讼会面临高昂的诉讼成本并降低诉讼效率,诉讼判决如果需要到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也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如果在境内法院起诉更有利于判决的执行。那么发生纠纷时,是否可以将其离岸公司的境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认定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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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粤民辖终281号裁定书中,当事人的住所地在香港,但是广东高院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缴纳凭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实际办公地楼层标识”确立当事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广东。
在(2017)京民辖终454号裁定书中,虽然北京高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鼎耀公司主要办事机构设在我国境内,故该条款指向管辖法院应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但也从侧面证明了在境外注册的公司如果主要办事机构在我国境内,相关法院可以拥有管辖权。
在(2019)津民辖终121号裁定书中,当事人的住所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但天津高院根据“向满升航运有限公司支付涉案租船合同的租金使用的地址、公司主要财产所在地”确立当事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值得注意的是,该案还入选了2020年天津海事法院典型案例,法院认为“对于类似本案被申请人在国外注册的离岸公司,更应当通过确定其主要经营活动、办公场所等所在地来确定其住所地。以防止这些在我国境内经营的离岸公司通过其外国公司地位,逃避责任,规避法律监管,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环境。”
同时,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具体认定标准,学者朱广新[1]、李晓云[2]和南楠[3]等人认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是企业实际办理各项主要对外事务的所在地,以及在办理事务时自认的住所所在地,并根据实地调查进行综合判断。在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下,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证明材料可能包括:(1)办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或者物业公司开具的办公证明、公司高管和财务、人事主管人员当地缴纳社保的证明等;(2)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对企业采取属地申报和下发的各种补贴资金、优惠政策,企业签订合同(如借款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买卖合同等)中确定的住所地或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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