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条款”的交易实践中,无论系与目标公司对赌,抑或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为最大程度确保投资方的利益,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多数情况下会成为“对赌条款”义务主体的“担保方”。私募领域的对赌实践中,就担保方责任问题的判断,实务中有很多人不经“担保性质”的分析,而径行利用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主从关系”的效力规则进行判断,这实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另外,若担保合同依“主从关系”判断担保合同无效,也不意味着担保方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