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墨西哥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在拉美开展投资合作的重点国家之一,是中国在拉美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一大出口目的国,而中国也已经是墨西哥第二大进口来源国和第三大出口目的地。中资企业在当地的投资合作涉及了能源、电信、基础设施、制造业、矿业等多个领域。随着墨西哥投资热度不断升高,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选择购买墨西哥不动产用于建厂和生产制造。
2022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公布并于10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1]将税务管理明确列为合规重点领域,同时要求“中央企业应当针对涉外业务重要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2018年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必须“强化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2]。央企境外子公司的税务违规行为除了使境外公司及其负责人面临投资所在地法律项下的责任与风险,还将导致母公司违反中国境内的监管制度,并带来相应的责任与风险。本文作者将在下文结合近期服务某中资企业调查在安哥拉子公司的税务状况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从境内外法律依据、违规责任风险及合规建议三个角度进行了详细展开。
瑞士联邦宪法保护贸易和企业活动自由,允许任何人(包括外国公民)在瑞士开办企业或参股公司。瑞士法律下的商业实体类型包括个体商户、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GmbH)和股份公司(AG)。被称为有限责任两合公司(GmbH & Co. KG)的法律形式在德国和奧地利很常见,但在瑞士却不存在。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进入瑞士市场最常见的选择是组建子公司(以GmbH或AG形式)或设立分支机构。当然,外商也可通过并购等方式进行投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是缉私部门成立不久后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就其性质而言是一个司法文件,连司法解释都称不上。但是,在实践中它不仅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甚至具有了定罪之刑法效力。本文仅就该文件“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判断走私行为之明知进行评析,提出作者自己的看法。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实践中常见的滥用行为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墨西哥作为近年来中资企业出海投资的热门目的地,除了吸引众多制造业企业前去投资设厂,也吸引了许多跨境物流和运输行业企业进驻。本文作者结合近期服务的某国有中资企业进军墨西哥物流行业的法律咨询案例,撰写研究文章一篇,为拟赴墨从事相关行业的中资企业提供参考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