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地海关缉私部门查获化妆品、珠宝钻石、香烟/雪茄烟等货物走私案件大幅增多。该类货物在海关监管属性分类上,是应税货物,不涉及贸易禁止性、限制性管理规定,涉嫌罪名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核心因素是偷逃税款的数额。
偷逃税款的计核问题,对于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而言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甚至神秘而不可及。针对税款计核提出有效辩护,是专业海关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本文以走私香烟/雪茄烟为例,试图为大家揭开海关税款计核的神秘面纱。
我国外贸主管部门及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管理中,对于限制进出口与禁止进出口有着截然不同的管制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容易将其混淆,包括以“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为走私犯罪对象的相关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极大的争议。
本文拟针对有关判例认定内容,从法律规定的层面,通过对其剖析,指出其存在的认定误区,并试图准确界定刑法意义上“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范围(本文不包括“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