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20]185号)(简称“债券纪要”)。在《<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解读(上)——适用范围》一文中我们已经对债券纪要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全面解读,接下来我们将就债券纠纷的主体、管辖和责任继续对债券纪要进行解读。
债券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也是企业一项重要的直接融资工具。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已达105万亿元,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25万亿元,均位居全球第二位。在我国债券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债券市场违约风险也在攀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不善、盲目扩张、违规担保等原因而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以及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事件屡见报端,中介机构因未能勤勉尽责被处罚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7月10日,我国债券市场共有455只债券违约,涉及的本金规模达3,814.63亿元。
普通合伙人连带责任,可在被执行过程中追加;有限合伙人在认缴范围内,不可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