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融资租赁法律环境已历经较大变化,2021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新施行《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立法工作暂时尘埃落定。笔者注意到《民法典》第737条,作为融资租赁章节的第二条,新增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等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该条文进一步突出了“租赁物真实”对于整个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重要性,有助于回归租赁本源,解决“融资”、“融物”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更加强调“融物”。本文尝试在新的法律框架下,探讨租赁物真实的内涵、外延及相关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