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是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对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以高水平履约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关于进出口部分,也加大了对于违法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力度。本文对于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进出口管制政策之含义与违法进出口之性质作一阐述。
在商业竞争中,为了获取优势,一些经营者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其中之一就是商业诋毁。在我国,这种行为主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制。商业诋毁行为指的是“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尽管法律对商业诋毁有明确的定义,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其的认定仍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关于构成要件的边界问题。以下,笔者将结合自己代理的多起商业诋毁案件,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笔者曾于两年前执笔撰文《股东自立其“法”之权利》,评述现行公司法中授予股东于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的条款。鉴于新《公司法》中对于该等条款作了不少变更、修补、增设,有必要站在新《公司法》的视角,重新回溯这些股东自行“立法”条款的特点。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和存续期间必备文件,是股东之间的约定,并对股东之外的特定主体产生法律效力。新《公司法》第五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我国《公司法》自2006年始,赋予股东在章程中表达更多自治意思的权利,2013年、2018年及2023年的修订,继续扩大该部分自由度。
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自行约定的事项共规定了几十项,本文列举部分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可自行约定的条款,并予以逐一点评。为什么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一方面限于篇幅,另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约定的自由度明显少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更是受证监会颁布的《章程指引》所掣肘。
我国出口管制是指对包括军品在内的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本文拟就我国军品贸易出口管制作一概述,以期为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提供风险防控以及法律救济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