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货物进出口管制分为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其余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对外贸易法》对于设定货物与技术的禁止与限制进出口的十一项原因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基于这些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的进口或者出口。本文拟对此予以解析并佐以实例。
财产保全申请是把双刃剑,对申请人而言,是保障未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预防保障措施。但对被保全人而言,一旦被保全不当,保全期间可能会造成财产损失。例如被查封银行账户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处于销售期间的房屋被查封导致无法正常销售等,有些更甚是申请保全人的恶意保全行为,把财产保全演变为了一种“商业”手段。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目前司法实践对企业面临财产保全措施不当遭受损失时的救济途径做简要概括整理。
随着追究股东清算责任的案件激增,清算义务的主体及责任的争议与探讨愈加热烈。“董事”——因接受公司委托而肩负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使命的人员,其在公司主体资格消灭前委任关系仍然存在的情况下,是否应取代股东成为清算义务人在理论界中存在较大的争论。
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此次重大修改颠覆了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股东作为主要清算义务人的传统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