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措施包括禁止性管制、限制性管制、非限制性管制三种管制措施,其法律规范效力层级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了全面反映其体系,作者分别从法律规范三个效力层级入手、对照三种管制措施,以系列文章阐述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管制法律规范体系的架构。本文是其中的法律篇,陆续还有行政法规篇、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篇。
2024年即将生效的新公司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做了一系列的修订,本文针对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对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维护自身权益具有法律帮助。
一直以来,我们都不断接到出口企业咨询的同一个问题:我们发货之后,失去了货物的控制权但又收不到货款,该怎么办?有什么办法降低我们出口商的风险吗?
我们通过一张表来简单归纳一下在日本设立公司事先需要考虑到的基本事项。
近年来,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生育需求的变化,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出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案件,例如“单身女性冻卵案”、“代孕子女监护权归属案”等。这些案件在引发社会热议的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于当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律制度和司法现状的思考。
在民营企业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隐瞒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不报,私下实施损企肥私的腐败行为也是屡见不鲜。对于此类行为,并非“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能涵盖。尽管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之前,前述罪名的犯罪主体只适用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并不适用其他公司、企业(民营企业)人员。现《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董监高、工作人员也纳入前述的相应罪名中。因此,民企董监高如忽视其忠实义务,实施未前置报批通过的关联交易,并造成企业利益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