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的核心环节之一,贸易术语的选择、货权控制、运费承担等问题都直接影响着出口企业的切身利益。在国际贸易中,FOB贸易术语被广泛使用。在该贸易术语下,原则上由买方负责订舱、租船和承担运费,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负责协调货物的装船和运输安排。
然而,当买方指定货代时,可能会引发关于船运安排、提单控制权以及保险等方面的争议,为出口企业带来更多不确定性。
在《在日本设立公司(一)》,我们了解了日本公司的四种公司形式。要提醒大家,我们有时候在日本还会见到“某某有限会社”,这种公司是2006年新公司法出台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公司形式,现在以“特例有限会社”的形式保留下来,但从2006年开始的新设公司就不再用“有限会社”了(截至2022年底,还存有的有限会社数量约16万家)。
某上市公司、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由于一笔一万多元的关税逾期交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被主管海关从高级认证企业直接降为失信企业。涉案企业是中国进出口200强企业,进出口业务频繁,每月申报进出口报关单数以千计,加工贸易账册备案金额巨大,数以亿计。降为失信企业给涉案企业带来的灾难可谓地震级、海啸级的,进出口报关单被海关票票查验,不仅通关效率大幅降低,通关成本大幅上升,而且由此造成的供应链频繁延迟交货给涉案企业多年积累的良好信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备案金额数以亿计的加工贸易账册要提供全额税款保证金更是企业无法承受之重。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巨大,荣誉、信用等连带损失无法估量。而造成这么严重后果的起因却非常简单渺小,就是小小一笔一万多元的关税没有按期交纳。在此问题上,涉案企业虽有过错,但受此重罚,也倍感委曲和无奈,心有不甘却无计可施。
最近几年,到日本设立公司的外国投资人越来越多。
笔者将分几个篇幅简单介绍一下日本公司的设立、流程、费用等。
根据201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某上市公司进口价值七百余万元某种可回收利用类金属制品,被某海关工业产品检测中心鉴定为固体废物。该批货物随被海关查封,案件移交缉私部门处理。涉案公司不但要面临巨额的罚款,而且作为上市公司的名誉、信用及股价波动等连带损失无法估量。该司坚持认为该批进口货物属于可回收利用类金属资源,不属于固体废物。但海关对该司解释不予认可。
接受涉案企业咨询委托后,经过认真分析案情,笔者认为该批进口货物属于可回收利用类金属资源,不属于固体废物,鉴别机构对涉案进口货物的鉴别取样程序不符合规定,鉴定结论应属无效。经过反复与海关沟通协调,详细解释说明涉案进口货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理由、依据,指出鉴别机构取样程序的不合规之处,最终说服海关认可了涉案企业的解释说明,从而做出了对涉案企业不予处罚的决定。涉案企业不但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而且名誉、信用等几乎没有受到任何负面影响,公司对处理结果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