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海关归类决定的可辩性》一文中,笔者代理某拟上市公司(以下称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成功说服复议机关和执法机关(以下称被申请人)认可了企业的归类合理性,最终对申请人做出了不予罚款的决定。申请人对结果非常满意,特意向复议机关赠送了锦旗一面,以表达对复议机关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高度赞许。本案只所以会取得让申请人如此满意的结果,主要是因为申请人听从笔者建议提起行政复议,而且积极主动向复议机关申请听证,使得笔者有机会当面向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全面、详细、系统、客观的陈述申请人归类的理由、依据、事实、证据,最终取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因此说,行政复议阶段的听证环节对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重要,申请人要充分认识听证的重要作用,积极主动向复议机关申请听证。一旦获准,就要认真、扎实、全面、细致地做好听证前的各项准备,不打无准备之打仗,确保听证效果。那么如何才能打好行政复议之听证之仗呢?笔者通过此案的成功代理,有如下几点体会与大家分享:
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司法过程中,首要问题在于确定仲裁协议所适用的准据法。在国际性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问题上,常见的连结点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主观连结点、仲裁地、法院地、主合同准据法等客观连结点。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仲裁领域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的准据法具有优先地位。但仲裁地、法院地、主合同准据法等连结点所指向的准据法均不属于当事人对该问题的自治意思的范畴,这些连结点的的选择以及适用顺序长期以来存在争议。
近日,有一家专门从事代理出口的企业找到我们,该企业此前为某个人出口商提供代理出口的服务。为了便于货物出口,该企业向外国买家出具了售货确认书,也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收了一部分款项。目前外国买家由于未收到货物且无法与该个人出口商取得联系,便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以该出口代理企业为合同卖方为由,要求该企业赔偿损失。该出口企业百口莫辩,他们确实是收了部分款项,但他们只是为个人卖家提供出口代理服务,并非交易的真正卖家。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综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以下简称《公司法(2018)》)和第一、二、三次审议稿内容,笔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以下简称《公司法(2023)》)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其它两种形式的公司:“合资会社”和“合名会社”
某拟上市公司(以下称涉案企业)按税则号列90318090.60申报进口一批全自动转塔测试机(以下称涉案货物),被海关稽查后认定归类不正确,海关认为涉案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84224000.10。涉案企业被要求补税五十余元,并被移交缉私部门拟作罚款处理,涉案企业上市面临巨大不确定性,由此造成的可预期的利益损失不可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