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贸主管部门及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管理中,对于限制进出口与禁止进出口有着截然不同的管制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容易将其混淆,包括以“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为走私犯罪对象的相关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极大的争议。
本文拟针对有关判例认定内容,从法律规定的层面,通过对其剖析,指出其存在的认定误区,并试图准确界定刑法意义上“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范围(本文不包括“物品”)。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20年11月5日发布2020年第5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现行有效的禁止类目录共1663个十位商品编码。
了解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可以便于企业调整投资与贸易策略,在合规前提下积极利用国际分工进行产业布局,有效防范准入风险,使得企业立于不败之地。